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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师业务档案暂行规定

时间:2009-10-05 来源:本站原创 作者:通州高中 浏览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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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师业务档案暂行规定

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第一条  建立教师业务档案,是贯彻党的尊重科学,尊重知识,尊重知识分子方针的具体体现,是提高学校科学管理水平,加强教师队伍建设,开展教学研究,完善教学档案的重要措施。它必将成为推进学校教育改革,提高教学质量,为早出人才、出好人才发挥应有的作用。

    第二条  教师教学业务档案,是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形成,具有保存价值。经过整理归档的文字、图表、音像等材料,其范围如下:

    1.《教师履行职责情况考核登记表》。

    2.教师在校、市以上刊物发表文章的原件或复印件,论著、译著、编著(实物)、手稿等(包括建档前)。

    3、教师在市以上专业会议、教研会上的发言材料(讲稿、录音、录像、照片)。

    4.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获得的奖状、奖品、奖章证书(或这些实物的照片)及教师本人自愿委托学校保存的毕业证书,学位证书(照片、复制品)等。

5.教师的教学经验、公开课教案、教具图纸、自编教材,及有质量的调查研究报告等。

    6.教师教学大事年表、传记、教学日记等。

    第三条  教师教学业务档案,以教师为主体,由教师本人、校长、教导主任和专业档案人员共同负责收集、鉴定、整理、登记、归档,共同管理,专人负责。

    第四条  教师有权利用本人教学业务档案进行复制、统计、编纂文选文集,总结教学经验。教师编纂的出版物的版权属个人所有。

    第五条  学校可以利用教师业务档案材料进行汇总、统计、组织交流,编印教学经验材

料,以改进学校教学管理、教研工作,提高教学质量。

    第六条  学校对经过实践证明确有创新,并为大家承认的教学著作、研究成果、教材教具,根据学校的情况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;对优秀成果,向上级推荐,申报科技成果奖。

    第七条  教师教学业务档案,是教师、学校共同财富,应和学校其他档案同样妥善保管,不得污损丢失,不准抽换修改。

第八条  教师调动工作,其教师业务档案随本人转入新单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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